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2年8月15日
《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經2022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六章 ?分類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鎮區域內,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一體化管理需要確定的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綜合協調和常態化管理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建設總體布局,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政策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足額安排、按時撥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資金,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和督促轄區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和指導工作,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規定職責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保障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健康教育內容,指導、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和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內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旅游景區景點、星級飯店等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實現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可追溯。
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改革、商務、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交通、公安交通、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供銷合作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六條 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餐飲、旅游、酒店、電子商務、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組織開展相關知識培訓,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公益性服務活動。
第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多產生多付費、少產生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制定分類計價、計量收費、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辦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目標任務、分類設施布局與規模、分類標準、保障措施等,并將其確定的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經依法批準的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按照規劃配置和建設,與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系統和垃圾種類、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服務半徑等要求相適應,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污染防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資金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已經建成但未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現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改造。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增設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當給予建設單位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查審批涉及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市容環境衛生和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標準細化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類別、標志色、標識、設置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布。
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和易于辨識。
住宅區、辦公區、生產經營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種類的實際需要,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供銷合作等單位,應當結合其服務管理的行業特點,組織實施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的服務管理,推行凈菜、潔凈農副產品上市。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進無紙化辦公,禁止采購、使用國家依法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第十七條 住宿、旅游、餐飲、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的經營管理者和配送服務人員,不得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鼓勵家庭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購可重復使用的產品,通過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十八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和易回收的環保包裝物。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和易回收的環保包裝物。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標準分類。國家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等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回收;
(三)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處理場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單位、家庭和個人產生的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等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單位或者住宅區的指定地點。
禁止將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監測、評價機制,引導、督促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作為環境衛生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
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辦公場所自行管理的,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客運站、地鐵站、機場、碼頭、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旅游景區景點、公園、廣場、商場、飯店、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宅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大型活動的承辦者和公路、城市道路的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按照本條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無法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管委會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二)明確管理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崗位責任;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并在其管理范圍的顯著位置公示,分類收集、分類貯存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和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勸告無效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五)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管理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數據信息統計實行逐級報送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本轄區管理責任人收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據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管委會應當匯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據信息,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五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第二十六條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配備具有分類收集、密閉運輸功能的作業車輛,按照規定噴涂標志、配備作業人員;
(二)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和收集時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作業技術規程,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到指定處理場所;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滲濾液,并保持車輛外觀整潔;
(五)收集、運輸作業完成后,及時對收集、運輸設施、場地和周邊環境進行清理、保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可回收物,由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約定收集、運輸。
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由管理責任人交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按照規定收集、貯存、運輸。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管理責任人每日定時交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集、運輸。
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八條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發現交收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拒絕收集、運輸,并報告有管理權限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集中設置或者轉運場所位于城鎮道路兩側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實際需要,會同交通、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劃定作業車輛停放區域。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集中設置或者轉運場所位于住宅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六章 ?分類處理
第三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資源化利用,其中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由依法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采用生化、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屬性分類進行資源化利用。不能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 處理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相應處理設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員,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處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進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檢測評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并將監測情況和檢測評價結果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建立管理臺賬,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方式等情況;
(七)保證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處理服務企業發現運送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不重新分揀的,應當拒絕接收處理,并報告有管理權限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制度。
生活垃圾跨縣級行政區域進行處理的,運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處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理補償費用。
生活垃圾處理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有關生態補償的規定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廚余垃圾中的餐廚垃圾臺賬登記和聯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和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本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各環節智能化服務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管委會應當建立完善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連通,按照要求收集、匯聚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數據信息。
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和單位應當配備數據信息收集、傳輸設施設備,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數據信息匯聚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管委會可以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現場引導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社會監督員可以進入辦公區、住宅區、學校、生產經營場所等,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引導員、社會監督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規范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文明單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評選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和單位,應當制定本企業、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正常進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實,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進行維護管理導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潔的;
(二)未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崗位責任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并未進行公示,未分類收集或者未分類貯存生活垃圾的;
(四)未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的;
(五)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未如實記錄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或者去向情況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相關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集或者運輸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規定,未經依法許可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理服務活動,或者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分類收集或者密閉運輸功能的作業車輛,車輛未噴涂相應標志,或者未配備相應作業人員的;
(二)未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或者收集時間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或者作業技術規程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或者運輸到指定處理場所的;
(四)運輸過程中未保持車輛外觀整潔的;
(五)收集或者運輸作業完成后未對收集、運輸設施、場地或者周邊環境進行清理、保潔的;
(六)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未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或者去向情況的;
(七)發現交收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管理責任人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收集或者運輸,或者未按規定報告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規定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規定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配置相應處理設施或者管理操作人員,或者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規定或者技術標準、規范處理生活垃圾的;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或者粉塵的;
(五)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未檢測評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或者環保指標,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情況或者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未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或者處理方式的;
(七)發現運送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不重新分揀接收處理,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數據信息收集傳輸設施設備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數據信息匯聚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的,對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或者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是指具備生活垃圾分類功能,滿足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需求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設備,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點)、轉運場(站)、回收站(點)、處理場所及其相關設施設備等;
(三)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
(四)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五)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礦物油、消毒劑、溶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和血壓計、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六)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廚余垃圾;
(七)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臟污衣物、舊毛巾、污染的餐巾紙、衛生間廢紙、破碎陶瓷碗、筆、膠帶、煙蒂、廚余垃圾袋、帶有塑料內襯的紙張紙盒等;
(八)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公斤或者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的廢舊家具及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說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22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決定報請批準。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11月市政府公布施行了規章《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數量的不斷增長,城鎮化進程加快,物質消費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量將持續增長,為了強化對城鎮生活垃圾的規范管理,將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決策部署的需要。
生活垃圾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關系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12月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上強調:“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關系到13億多人生活環境改善,關系到垃圾能不能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黨的十九大提出:要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加強固體廢棄物和垃圾處理,強化排污者責任。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垃圾分類處理,到2020年,實現所有城市和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全覆蓋,省會城市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推進垃圾資源化利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對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及其地方立法作出部署。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貴州省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黔府辦發〔2017〕68號)要求:2020年底前,我市城區范圍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推動出臺相關法規、規章。市委《關于大生態戰略貴陽行動的實施意見》和十屆九次全會提出:堅持環境治理,推進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資源利用,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健全垃圾處理制度,“奮力打造生態文明示范區”“下決心加快垃圾分類試點城市建設”。
二是解決我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存在問題的迫切需要。
我市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各級各部門職責不夠明確、清晰,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為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其分類知識欠缺、意識淡薄、知曉率不高、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形成垃圾分類的習慣、氛圍;垃圾分類設施的規劃不完善且滯后、財力投入不足、建設緩慢、配置不全,且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規劃、建設、營運不融合,不能滿足垃圾處理的實際需要,普遍存在不分類投放、不分類運輸,導致資源化利用率較低,不利于垃圾分類管理深入推進;垃圾源頭減量措施欠缺或不夠健全,執行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力度不夠等等。為了更好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加快立法勢在必行。
二、制定過程
2021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貴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10月2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后,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對草案作了相應修改并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一是12月16日通過貴陽日報、貴陽晚報和貴陽人大網予以公示,以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二是專門征求所有市領導的意見和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三是專門發函征求市委辦公廳及市委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監察委、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和市直所有部門的意見;四是征求全體貴陽市地方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五是書面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相關省級部門的意見。再行修改后,主任會議提請2022年2月24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進行了二審。
二審后,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審議意見將法規名稱修改為《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并對相應內容作了修改完善,經市人大法制委統一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三審。4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法制委的審議結果報告,并進行了分組審議和法制委統一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條例規范城鎮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一體化管理需要確定的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在第二條予以明確。
(二)關于職能職責
一是為確保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及組織職責明晰,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形成既各司其職、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強力推進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系統工程,第三條、第四條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等的職責作了規定。二是為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欠缺、意識淡薄、知曉率不高、重視程度不夠等問題,形成垃圾分類人人有責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以各種形式引導、推動和督促每個單位、家庭、個人形成垃圾分類習慣,自覺成為垃圾分類的參與者、踐行者和推動者,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相應措施。
(三)關于規劃和建設
一是為解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補充、細化上位法對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建設的規定,按照國家、省關于生活垃圾分類配套體系建設的要求,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對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編制的責任主體、程序、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二是為明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場所、范圍和種類,并確保按照標準規范設置和管理,滿足垃圾分類投放需求,第十三條規定了相應措施。
(四)關于源頭減量
一是為深入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引導生產、流通、消費等各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履行垃圾減量社會責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涉及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相應措施作了規定。二是為引導、督促適度消費、減少資源消耗,推廣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和易回收產品,最大限度減少垃圾產生,按照國家有關塑料污染治理的具體要求,借鑒成都、杭州等城市的做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對公共機構帶頭進行“綠色采購”“綠色辦公”和對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快遞包裝、可回收物回收等方面的綠色環保措施作了規定。
(五)關于分類投放
一是為從源頭有效管控生活垃圾正確、規范分類投放,督促、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全面了解、知曉并自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省明確的分類標準和投放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方式及相關要求和提高分類投放準確率的措施作了具體規定。二是為強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實現前端減量,并為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奠定良好基礎,細化上位法原則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不同區域的責任主體及其應遵守的行為規范。三是為全面了解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為科學決策提供基礎數據信息,按照國家、省關于生活垃圾數據信息報送的要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數據信息逐級報送制度。
(六)關于分類收集和運輸
一是為確保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嚴格依法開展收集、運輸服務活動,依據國務院第412號令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審批的規定,并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銜接,第二十五條強調了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制度。二是為確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嚴格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方式、責任主體、行為規范、垃圾處理各環節銜接機制、保障措施等作了詳細規定。
(七)關于分類處理
為確保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企業嚴格依法開展處理服務活動,依據國務院第412號令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的規定,并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銜接,第三十條強調了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許可制度。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對分類處理、處理服務企業的職責等作了具體規定。同時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制度。
(八)關于監督管理
為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序開展,完善監管機制,加大服務管理力度,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考核、聯單管理制度、垃圾分類智能化管理、現場引導員和社會監督員制度、應急處理機制等監督管理措施作了細化規定。
(九)關于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是依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參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政責任追究措施。二是為幫助理解法規規定的相關專用名詞含義,有利于實踐中操作執行,第五十條對相關名詞作了解釋。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并審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2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批準《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于《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準,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增設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當給予建設單位資金補助。”
2.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進無紙化辦公,禁止采購、使用國家依法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3.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住宿、旅游、餐飲、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的經營管理者和配送服務人員,不得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2年9月15日”。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